《亚太贸易协定》介绍
《亚太贸易协定》前身为《曼谷协定》,《曼谷协定》签订于一九七五年,是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是亚太地区唯一连接东亚和南亚的区域贸易安排。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在北京举行了《曼谷协定》第一届部长级理事会,各成员国代表通过了新协定文本,决定将《曼谷协定》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该次会议签署了30年来首次部长级理事会上《曼谷协定》签署30年来的首次部长级理事会。中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六国的部长,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4000多个税目产品实施关税减让,主要包括农产品,纺织品和化工产品。
这次会议是《曼谷协定》签署30年来的首次部长级理事会。《曼谷协定》签定于1975年,是发展中国家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这次会议上,六国部长决定将《曼谷协定》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并继续实施关税优惠减让。
根据这个协定,从2006年7月1日起,中国对其他5国将有1600个税目产品实行关税优惠幅度达到20%,其他5国对我国有2000多个产品实行关税优惠幅度达到30%。
曼谷协议里历次谈判
这次会议是《曼谷协定》签署30年来的首次部长级理事会。《曼谷协定》签定于1975年,是发展中国家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这次会议上,六国部长决定将《曼谷协定》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并继续实施关税优惠减让。
根据这个协定,从2006年7月1日起,中国对其他5国将有1600个税目产品实行关税优惠幅度达到20%,其他5国对我国有2000多个产品实行关税优惠幅度达到30%。
第一轮谈判(1972-1975年,泰国曼谷)
在第一轮谈判中(即1975年在曼谷签订曼谷协定的这一轮),成员国在104个税号的产品上给予了关税优惠,另外在15个税号的产品上还给予了老挝特殊优惠。1979年,成员国在第一轮谈判结果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谈判,对相互减让的产品数目和优惠程度作了调整。 第一轮谈判及之后的重新谈判未涉及非关税问题。
第二轮谈判(1984-1990,"汉城回合",韩国汉城)
孟加拉、印度、斯里兰卡和韩国参加了谈判。谈判内容包括关税优惠和非关税优惠 经过五年的谈判,成员国在438个税号上交换了关税优惠,同时,在63个税号上给予了孟加拉以特殊优惠。
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参加国还一致同意对所有曼谷协定签字国适用50%的增值标准;但对最不发达国家则适用40%的增值标准。
第三轮谈判(2000-2001年,泰国曼谷)
2000年4月和2001年11月在曼谷召开的《曼谷协定》第16和17次常委会对启动《曼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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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轮谈判中(即1975年在曼谷签订曼谷协定的这一轮),成员国在104个税号的产品上给予了关税优惠,另外在15个税号的产品上还给予了老挝特殊优惠。1979年,成员国在第一轮谈判结果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谈判,对相互减让的产品数目和优惠程度作了调整。 第一轮谈判及之后的重新谈判未涉及非关税问题。
第二轮谈判(1984-1990,"汉城回合",韩国汉城)
孟加拉、印度、斯里兰卡和韩国参加了谈判。谈判内容包括关税优惠和非关税优惠 经过五年的谈判,成员国在438个税号上交换了关税优惠,同时,在63个税号上给予了孟加拉以特殊优惠。
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参加国还一致同意对所有曼谷协定签字国适用50%的增值标准;但对最不发达国家则适用40%的增值标准。
第三轮谈判(2000-2001年,泰国曼谷)
2000年4月和2001年11月在曼谷召开的《曼谷协定》第16和17次常委会对启动《曼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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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
曼谷协定以下韩国韩国的关税减让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原则
- 孟加拉
- 斯里兰卡
- 印度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7号(关于《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7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6-9-29
【生效日期】 2006-10-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发展中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修正案》已经各成员国政府批准生效,原协定(即曼谷协定)内容已修正并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与各成员国政府商定,《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原产地规则予以公告。 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于我国从该协定成员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进口及我国出口到成员国的协定项下货物,海关依照本公告的原产地规则确定其原产地。
其他新闻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7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6-9-29
【生效日期】 2006-10-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发展中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修正案》已经各成员国政府批准生效,原协定(即曼谷协定)内容已修正并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与各成员国政府商定,《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原产地规则予以公告。 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于我国从该协定成员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进口及我国出口到成员国的协定项下货物,海关依照本公告的原产地规则确定其原产地。
- 《曼谷协定》被视为避险工具出口东亚南亚将享更大优
- 《曼谷协定》为浙江出口企业带来效益
- 《曼谷协定》新清单将减让四千余个税目产品关税
- 《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启动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
- 2006年7月起实施《曼谷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
- 别小看《曼谷协定》 去年给浙商免税1000万元
- 出口企业享受《亚太贸易协定》关税减免80万美元
- 从下月起部分废塑料进出口关税税率将调整
- 曼谷协定升级4千税目降税30%
- 明年7月起实施《曼谷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
- 普惠制取消仍有《曼谷协定》 浙企可转战韩国
- 签发《曼谷协定》证书 我省出口贸易免税2900万元
- 我国明年将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及税则
- 我国塑料制品出口将享受亚太贸易协定关税优惠
- 五国塑料制品出口享受更低优惠关税税率
- 谢旭人:进出口关税调整服务国计民生
- 优惠政策落空,不该有的遗憾--被忽视的《曼谷协定》
- 原产地证书堪比“纸黄金”
- 中国加入《曼谷协定》将促进地区经贸合作
- 中国企业远未开掘《曼谷协定》商机
- 中国下月起实行《亚太贸易协定》新一轮关税减让 2007.9.17
中国加入曼谷协定进程
1、申请
经国务院批准,1994年4月中国代表团团长刘华秋副外长在出席亚太经社会第五十届年会时正式宣布中国将申请加入《曼谷协定》。随后,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8月我国建立了由外经贸部牵头,外交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经贸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参加的加入《曼谷协定》谈判的内部协调机制,负责加入谈判的有关事宜。
2、谈判
自1997年年初开始,我国加入《曼谷协定》谈判代表团分别与孟加拉国、印度、斯里兰卡和韩国举行了多次磋商和数轮的双边谈判。谈判主要集中在关税减让领域,中国根据上述四个国家提出的关税减让要价,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和行业的承受能力给出出价。由于我国是申请加入方,按规定在加入谈判中没有向其他成员要价的权利。 查看全文
……
我国加入曼谷协议的意义
经国务院批准,1994年4月中国代表团团长刘华秋副外长在出席亚太经社会第五十届年会时正式宣布中国将申请加入《曼谷协定》。随后,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8月我国建立了由外经贸部牵头,外交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经贸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参加的加入《曼谷协定》谈判的内部协调机制,负责加入谈判的有关事宜。
2、谈判
自1997年年初开始,我国加入《曼谷协定》谈判代表团分别与孟加拉国、印度、斯里兰卡和韩国举行了多次磋商和数轮的双边谈判。谈判主要集中在关税减让领域,中国根据上述四个国家提出的关税减让要价,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和行业的承受能力给出出价。由于我国是申请加入方,按规定在加入谈判中没有向其他成员要价的权利。 查看全文
……
随着我国对外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对外经济既展现出了发展同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济关系,例如,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谈判。同时,还体现了区域重点,即除了上述的全球经济关系外,又考虑了地缘经济关系。不言而喻,我国地缘经济关系的重点是在亚太地区。如我国参加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和我国与日本及韩国加东盟(10+3)方面的经济合作已充分证明了这点。另外,我国在积极参与亚太区域经济合作的同时,还注意到了在其中更小的区域范围内加强经济方面的合作。将《曼谷协定》这一区域经济组织作为我国地缘经济关系的更紧密层,无疑会对我国的政治与经济及其它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1、稳定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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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曼谷协定的步骤
1、稳定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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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出口产品的关税分类,即HS编码
2、根据HS编码检查是否属于进口国减让
清单范围内产品
3、评估优惠幅度
4、检查是否符合原产地标准
5、检查运输情况(直运规则)
6、准备证明文件:亚太贸易协定专用原产 地证书。
2、根据HS编码检查是否属于进口国减让
清单范围内产品
3、评估优惠幅度
4、检查是否符合原产地标准
5、检查运输情况(直运规则)
6、准备证明文件:亚太贸易协定专用原产 地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