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十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07-10-12 20:17:56 来源:本网【关闭
【正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专家解读】

    一 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变化:

    A、协商一致;

    B、提前30天通知;

    C、试用期提前3天。

    二 劳动者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变化:

    A、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了劳动者权益的;

    E、因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无效合同的;

    F、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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