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企业界 抓紧学习《劳动合同法》
时间:2007-10-12 19:08:27 来源:本网【关闭
【正文】

    本报讯 事关劳资双方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即将于明年1月1日颁布实施,近2个月来,我市企业界采用各种形式紧张学习《劳动合同法》。

  “现在的员工很注意自己劳动权益的保护。以前签合同,员工只要对这个公司有信心,随便看一下就当场签了。现在不一样了,他们首先要拿回去仔细看几天。”主动邀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的盈辉劳动服务公司赵总告诉记者:“作为一个守法经营的企业,我们公司一直很注重自己的企业形象,再加上本身就是劳务输出单位,学好《劳动合同法》就显得尤其重要,我们不希望在这方面出差错。”该公司目前有员工1500余名。

  城建集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公司属下有十几家国有企业,不希望将来因为对《劳动合同法》的不了解而出现差错,学习以后才不会违法。作为主管部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不久,我们公司很快就组织了一个学习班,听取讲解并进行研讨。现在公司要求属下各单位11月前要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然后再组织讨论如何贯彻实施。明年1月1日前,企业要做的工作有很多,时间也很紧迫。”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负责人表示,宣传《劳动合同法》是该科室近几个月来的主要工作之一。从8月份开始,他们一边派出人员参加省里面的相关学习班,一边应邀或主动到各企业及劳动就业培训场所解读《劳动合同法》,并在劳务市场设立宣传栏,近期还利用手机短信和公交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希望有更多的劳动者和企业管理者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本报记者 王亚方)

  □ 小贴士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例:某食品厂在2007年4月1日招用陈小姐为财务科出纳员,签订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即从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陈小姐工作表现突出,到2008年3月25日,如果单位提升陈小姐为财务科副科长,续签5年期劳动合同,即从2008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其中试用期6个月。

  问:单位提升陈小姐续签合同再次实行试用期合法吗?

  答: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江门日报》

免责声明【推荐】【打印
 相关资讯: 显示全部专题栏目资讯

关于中塑 │ 本网声明 │ 服务中心 │ 投诉中心 │ 友情链接
 中塑在线荣获2006中国电子商务100强及最佳服务奖   网络实名:中塑在线
Copyright© 1998-2007 21c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浙B2-2005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