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不付加班费 加付赔偿金
时间:2007-10-12 18:06:31 来源:本网【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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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聪敏和崔西营,解答了读者咨询的问题。 案例回放:今年劳动节期间,赵先生正赶上工作单位业务忙,一天也没休班。可是老板没有支付加工费,只说等以后把假期给他补上。请问:老板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解答: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经济补偿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将有利于规范单位的用工行为。

  案例回放:芝罘区张女士半年前到一玩具厂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000元,但是单位不负责缴纳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请问: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解答:《劳动法》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且规定用人单位因此需付出代价,以引导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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