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经交割预报的商品在入库过程中,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验收,并将入库数量、检验结果及时录入计算机。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时,应远离火种和热源,禁止阳光直接照射,禁止露天堆放。
第二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时,应配备托盘,防止垛位底部受潮。
第二十六条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时,应与氧化剂、酸碱类物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七条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时,应将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牌号商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八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应保持库房通风、干燥、清洁,消防设施良好。
注:粗体部分为新增内容;出现条款增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