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
第五条 自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第六条 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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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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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
交易保证金(元/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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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5万手 |
合约价值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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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手<N≤30万手
30万手<N≤35万手
35万手<N |
合约价值的8%
合约价值的9%
合约价值的10% |
第十三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交割月份以前的月份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
第十六条 当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6%收取(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6%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1个交易日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4%(原涨跌停板比例高于4%的,按原比例执行)。
第十七条 若第N+1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结算时起,该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7%收取(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2个交易日该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不变。
第二十六条 当黄大豆1号、豆粕、玉米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20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
当黄大豆2号、豆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10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
当黄大豆1号、豆粕、玉米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20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50,000手,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40,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20,000手。
当黄大豆2号、豆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10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25,000手,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20,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0,000手。
第二十七条 ……
豆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
(单位:手)

……
注:粗体部分为新增内容;"……"(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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